客运索道工作外委(分包)控制专项条件 J1.6 工作外委(分包)控制 (1)客运索道的零部件可以由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加工制作,也可以外委(分包)给有能力的单位; (2)客运索道制造单位的安装、修理作业可以由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完成,也可以外委(分包)给取得相应资质的客运索道安装单位; (3)客运索道安装、修理过程中的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和钢丝绳编结允许外委(分包); (4)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分包)协议,明确受委托(承包)方应当提供的质量证明资料; (5)零部件外协(外购)时,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则附件M的要求,对每个外协(外购)单位的资源条件等每半年进行至少一次定期考核评价并出具考核评价报告,对外协(外购)零部件进行入库检验或者进场检验,对外协(外购)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出具确认报告; (6)客运索道制造单位的安装、修理作业外委(分包)时,客运索道制造单位的相关人员(至少2人)应当对客运索道安装过程的质量进行控制,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对主要安装过程、节点进行辨识和安全确认,对客运索道安装单位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出具确认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