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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起重机使用登记和变更

2020-6-1 15:50| 发布者: km| 查看: 8443| 评论: 0

摘要: 吊车起重机使用登记和变更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到起重机械使用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在产权单位所 ...

吊车起重机使用登记和变更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到起重机械使用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在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十四条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统一格式,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起重机械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的身份证;

(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四)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或者首次检验报告;

(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号码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或者人员的证件原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对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颁发使用登记证。

因使用单位原因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内,但是登记机关必须向使
用单位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办法》(见附件C)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置存于以下位置:

(一)有司机室的置于司机室的显著位置;

(二)无司机室的存入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十条 起重机械停用1年以上时,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应当经过定期检验,并且持检验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重新领取《使用登记证》。未办理停用手续的,定期检验按正常检验周期进行。

第三十一条 需要改变起重机械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必须经过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改造,并且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实施监督检验。起重机械在改造完成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并且持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改造监督检验证书,向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第三十二条 起重机械产权发生变化,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原使用单位应当将《过户(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潜怼泛汀妒褂玫羌侵ぁ贰⑵鹬鼗?蛋踩?际醯蛋敢平桓?率褂玫ノ弧⑸新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在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持《过户(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移装的监督检验证书(实施移装的)、上一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和本规则

第二十五条第(一)至(四)项的资料,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三条 起重机械报废,使用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的报废申明,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和《褂玫羌潜怼方换氐羌腔?亟?凶⑾?5谒恼隆∪粘N?けQ?妥孕屑觳枭第三十四条 在用起重机械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持起重机械的正常状态。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则和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进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且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十五条 在用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重点是对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气(液压、气动)控制系统等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易损件和失效的零部件。

第三十六条 在用起重机械的自行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机工作性能;

(二)安全保护、防护装置;

(三)电气(液压、气动)等控制系统的有关部件;

(四)液压(气动)等系统的润滑、冷却系统;

(五)制动装置;

(六)吊钩及其闭锁装置、吊钩螺母及其放松装置;

(七)联轴器;

(八)钢丝绳磨损和绳端的固定;

(九)链条和吊辅具的损伤。

第三十七条 起重机械的全面检查,除包括第三十七条要求的自行检查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以及其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

(二)主要零部件的变形、裂纹、磨损;

(三)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四)电气和控制系统的可靠性。

必要时还需要进行相关的载荷试验。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起重机械工作的繁重程度和环境条件的恶劣状况,确定高于本规则规定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的周期和内容。

第三十九条 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应当由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实施;全面检查,应当由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使用单位无能力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时,应当委托具有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但是必须签订相应工作合同,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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