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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2020-6-1 15:53| 发布者: km| 查看: 5126| 评论: 0

摘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节选)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三条 申请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节选)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申请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

第四条 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第五条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具体的考试方式、内容、要求以及对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贫ǖ南喙刈饕等嗽笨己舜蟾倩蛘呦冈耒以下统称考核大纲)执行。

第七条 作业人员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八条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内,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经用人单位雇(聘)用后,其《作业人员证》应当经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雇主)或者其授权人签章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在该用人单位作业。

第十五条 申请人员应当在工作单位或者居住所在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申请人员报名参加作业人员考试时,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

()身份证明(复印件,2)

()照片(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3)

()学历证明(毕业证复印件,2)

()健康证明 (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由医院出具本年度的体检报告,1);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证明(符合考核大纲规定的课时,由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1)

()实习证明(符合考核大纲要求,与申请项目一致,由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1)

申请人员也可通过发证部门或者指定的考试机构的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申请,并且附前款要求提交的资料的扫描文件(PDF格式或者JPG格式)

第十九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并且告知申请人。

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年内允许申请补考1次。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考试。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自行或者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

()《作业人员证》(原件)

()持证期间用人单位或者专业培训等机构出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内容和学时等要求符合安全技术规范,1)

()医院出具的本年度的体检报告(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1)

()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证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1)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复审必须参加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合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 满足下列所有要求的,准予复审细瘢股(一)复审申请提交的资料齐全、真实的;

(二)年龄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三)在持证期间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无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

(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条件的;

(六)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

第二十六条 跨发证部门地区从业的作业人员,可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复审,也可向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发证部门在办理复审时,应当登录“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系统”进行审查,确定原证件的有效性;在此信息查询系统未查询到的,要求回原发证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复审不合格的持证人员可以重新申请领证。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中的该项目失效,不得继续从事该项目作业。

第三十条 《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员应当及时向发证部门挂失,并且在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官方网公共信息栏目中发布遗失声明,或者登报声明原《作业人员证》作废。如果一个月内无其他用人单位提出异议,持证人可以委托原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作业人员证》。原持证项目有效期不变,补发的《作业人员证》上注明“此证补发”字样。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0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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