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8年8月11日安徽合肥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物体打击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08年8月11日16时30分左右,安徽省合肥市金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事故,造成1死1伤。 事故起重机是型号为MH10t-20m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位于该公司的露天库内,于2007年3月制造,下次检验日期为2009年5月16日。 事故发生时,该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正在吊调运4捆共12t钢筋,吊运中途发生停电,起升机构停止动作,致使重物悬吊在半空中。该单位负责人要求作业人员将钢筋放下,设备作业人员储某见状后松动电动葫芦的制动装置,欲将重物放下。在松动过程中,重物瞬间坠落地面,制动器外壳(材料为铸铁)脱离电动葫芦,与起重机门架高速碰撞后破碎,外壳碎片飞出分别击中现场作业人员储某的大腿根部和吊装辅助工胡某的臀部,储某因失血过多死亡,胡某轻伤。电动葫芦制动器外壳损坏,起重机门架钢板有轻微变形。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起重机起升机构在负重状态下,操作人员擅自违规将电动葫芦的制动轮毂拆除,造成安全装置失效,导致重物坠落而引发制动轮毂飞落。 2.间接原因 (1)该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为10t,事故发生时实际起重量约为12t,设备超负荷运转,处于非正常状态下运校荷(2)金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教育培训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不健全; (3)起重机操作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并没能按有关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教育培训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知识复训考核,在未取得有效操作证情况下上岗操作; (4)金钢公司未能很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 (三)预防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1.加大对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力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无证上岗、违章操作; 2.起重机械应及时安装超载限制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