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1年8月26日云南省昆明市云南奥云焊材科技有限公司单梁起重机吊钩坠落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1年8月26日15时30分左右,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工业园区,云南奥云焊材科技有限公司熔炼车间,一台电动单梁起重机在吊运料斗时,吊钩整体脱落,料斗从空中坠地后整体倾覆,将现场1名工人挤压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吊钩装置两拉板壁厚较薄(7.5mm)无加强筋板,致其强度不足,造成使用过程中拉板向外弯曲变形。 (2)云南奥云焊材科技有限公司在使用起重机械过程中,违反《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2010)第17.2.5条d款“起重机械不许斜向拖拉物品”的规定,斜拉斜吊,加剧了吊钩装置两拉板的弯曲变形。 (3)吊钩外形尺寸不符合标准《直柄吊钩横梁》(JB/T 7687.2-1995)的规定。经测量比对,吊钩关键尺寸如轴颈长度、横梁长度、横梁高度等关键尺寸都小于标准JB/T 7687.2规定的数据,并且轴颈与拉板装配处无轴向制动装置。 (4)吊钩装置两拉板连接螺杆紧固件的弹簧垫圈失效,造成紧固螺母向外松动约15mm。最终在事故发生的这次吊运过程中,吊钩横梁从拉板中脱出,吊钩和被吊料斗坠落。 2.间接原因 (1)河南恒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在起重机械安装过程中,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聘用不属于本单位的安装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装,安装过程中没有发现起重机械电动葫芦吊钩组件存在质量问题。 (2)云南奥云焊材科技有限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定期维护保养制度等规章制度;没有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在配套电动葫芦导绳器缺失,导致高度限位失效的情形下,没有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继续使用设备。 (3)云南奥云焊材科技有限公司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违反《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第九十四条“起重机每班使用前,应当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滑轮、安全保护装置和电气系统等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当在使用前排除,并且做好相应记录”的规定,在起重机械作业前,没有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并做记录。 (三)预防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1.全市范围内排查制造单位生产的在用同型号设备,消除潜在的事故隐患。 2.云南奥云焊材科技有限公司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