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制造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 D1 气瓶制造单位许可条件 D1.1 基本条件 气瓶制造单位除应满足本规则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满足相应许可级别的专项条件。同时申请二个以上许可级别项目的,应当同时满足二个以上许可级别项目的要求。 D1.1.1 人员 D1.1.1.1 技术负责人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一名技术负责人,并且具备从事许可产品制造或者检验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以及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D1.1.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D1.1.1.2.1 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设置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设置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及检验与试验、设计、工艺、材料、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和其它过程(管制气瓶的旋压收底及收口、缠绕气瓶的缠绕及固化、非金属内胆成型、带填料气瓶填料的充填及固化、低温绝热气瓶的绝热处理和抽真空等过程)责任人员。 D1.1.1.2.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职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设置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及设计、材料、工艺、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检验与试验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气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具有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经历和工作经验;如有关法规有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胜任本职工作,学历、工程类技术职称应当不低于本规则表D-1的要求。质量保证工程师及责任人员的任职条件如下: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从事气瓶制造、质量管理或者检验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其所受教育专业应当是气瓶制造相关专业或者机械、焊接、材料、无损检测等专业; (2)检验与试验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事气瓶产品检验4年以上工作经历,其所受教育专业应当是气瓶制造相关专业或者机械、焊接、材料、无损检测等相关专业; (3)焊接及热处理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焊接及热处理4年以上工作经历,其所受教育专业应当是焊接、材料成型、金属材料以及相关机械类专业; (4)其他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事所负责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且具备机械类或者相关专业的工科教育背景; (5)质量保证工程师不得兼任责任人员,各责任人员兼任不得超过1项,并且不得兼任利益相关的项目; (6)各责任人员年龄不应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表D-1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要求
注D-1:产品制造过程中没有无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等过程的,不需要设置相应的责任人员。有其他过程的应当根据制造工艺过程和产品技术特性任命相应的责任人员。境外气瓶制造单位的气瓶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可由相当技术经历和能力的人员担任。 D1.1.1.3 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满足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其数量应当不低于表D-2的要求。 表D-2 技术人员数量的要求
注D-2:机械相关专业包括过程装备制造(化工机械)、机械制造等;焊接相关专业包括焊接、材料成型等。 D1.1.1.4 焊工 (1)焊接结构的产品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满足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持证焊工;焊工持证项目应当满足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焊接方法、金属材料种类和形式、焊接材料等条件要求; (2)制造单位焊工人数应当与生产能力相匹配,并且不少于8人; D1.1.1.5 无损检测人员 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数量以及持证项目应当不低于表D-3要求。 表D-3 无损检测责任人和无损检测人员数量以及持证项目的要求
注D-3:许可项目的相关产品标准中没有相应无损检测项目要求时,可以不配备相应的无损检测人员。 D1.1.1.6 检验试验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许可产品制造过程检验和批量检验试验的要求,配置满足产品检验试验所需要的检验试验人员。 D1.1.2 生产场地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满足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场地、场所,并且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满足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生产场地,如瓶体的冲压成形(包括金属坯料冲拔和板材深拉伸成形)、管制瓶的旋压收底及收口、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缠绕气瓶的缠绕和固化及非金属内胆成型、填料的充填、低温绝热气瓶的抽真空等工序应当在制造场地内完成; (2)各制造工序在生产场地内按生产流程合理布置; (3)承压部件焊接工序应当在室内作业; (4)具备满足原材料、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库房、专用场地,具有有效的防护措施; (5)具备与许可产品相适应的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爆破试验以及其他相关试验的专用场地以及防护措施; (6)许可产品批量检验项目的检验和试验工作应当在制造许可场地内完成(化学分析除外); (7)具备满足许可产品无损检测所需要的专用场地(曝光室、暗室等); (8)配备产品技术质量档案、法规标准等技术资料保管的专用场所。 D1.1.3 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许可产品制造所需要的切割、成形、机加工、焊接、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起重、热处理、表面处理、填料充填及其固化和烘干、复合材料缠绕以及固化、非金属内胆成型、低温绝热气瓶的抽真空等设备,以及必要的工装、模具等。 D1.1.4 检验与试验装置 (1)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许可产品制造过程的逐只检验项目和批量检验项目所需要的检验检测装置[如检验平台、无损检测、化学分析、拉伸试验、冲击试验、金相检验、非金属内胆材料性能测定、耐压试验(对外测法试验装置含经校准合格的标准瓶)、气密性试验、水压爆破试验、压力循环试验等装置]; (2)制造单位还应当配备批量检验项目批量检验项目试样制作所需加工设备(锯床、刨床、车床、磨床、冲击试样缺口拉床及缺口形状检验投影仪等)。 D1.1.5 外委(分包)控制 化学分析和无损检测工作允许外委(分包),但是外委(分包)工作必须在制造许可场地内完成。 D1.1.6 产品批量管理 制造单位应当满足相应许可产品批量生产的条件,按照批量管理的要求进行产品的制造、检验和试验,产品的质量记录、检验报告等应当按批存档,并且出具产品批量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记录应当能实现主体材料、焊接材料及关键工序(瓶体旋压收底及收口、焊接、缠绕及固化、内胆成型、绝热处理、热处理、无损检测、压力试验、低温性能等)操作人员的可追踪性。 D1.1.7 工艺技术要求 (1)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独立完成气瓶制造和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的能力,承担产品安全性能的主体责任; (2)气瓶产品安全性能应当满足《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产品标准的要求,使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协调标准(包括非中国标准)以外的标准制造气瓶时,制造单位应当提供采用的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气瓶的安全性能与《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符合性申明材料; (3)制造单位所依据的气瓶设计文件,应当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气瓶设计鉴定机构的设计鉴定,并且取得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证书。 D1.1.8 试制产品 制造单位首次申请气瓶制造许可时应当进行申请许可产品的试制。试制产品要求如下: (1)试制产品应当能够验证所申请范围需要的制造和检验能力和体现产品安全性能; (2)制造单位首先应当通过许可产品设计文件鉴定; (3)试制产品制造过程应当接受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4)首次申请气瓶制造许可的单位,每个申请许可级别应当试制二个批量的试制产品成品(试制产品成品应当是完成涂装前的所有工序以及检验试验),另外还应当有至少一个批量的试制产品在制品,在制品应当覆盖冷热成形、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低温绝热气瓶的抽真空、真空检漏等主要制造和检验工序; 注D-4:如果二个批量的试制成品和一个批量的试制在制品不能包括必须的许可产品制造工艺,可以通过增加试制产品来满足对所有制造工艺的覆盖要求。 (5)试制许可产品的设计参数和制造工艺应当覆盖许可申请范围,制造工艺应当包括成形、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试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等过程; (6)试制产品成品每个批量的气瓶数量,除长管式大容积气瓶、低温绝热气瓶产品不少于10只外,其他许可的产品应当不少于50只。 D1.1.9 换证要求 对于换证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许可级别相应产品的制造业绩及具备相应资质的型式试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