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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附件制造单位许可条件-生产场地和设备要求

2020-6-1 13:20| 发布者: km| 查看: 2980| 评论: 0

摘要: 安全附件制造单位许可条件-生产场地和设备要求生产场地制造单位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m2,具备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库房、材料、机加工、焊接、装配、压力以及功能性能试验、检验等分区工作场地,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

安全附件制造单位许可条件-生产场地和设备要求 生产场地

制造单位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m2,具备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库房、材料、机加工、焊接、装配、压力以及功能性能试验、检验等分区工作场地,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1)存放原材料和外购件的专用场地,材质不同的材料以及待验区、合格区和不合格区有明显标志,并且有效隔离;

(2)存放和加工不锈钢材料、半成品的场地,有防止磕碰、划痕等措施;

(3)铸锻件加工前表面处理有专门场地;

(4)采用气体切割下料方式时,应当与机加工区域隔离;

(5)机加工场地应当有保证加工件合理码放流转的区域,待检验件、合格件与不合格件应当有效隔离区,高精度机加工设备区域应当保持洁净;

(6)焊接工作及焊接前后热处理设备区域、其他特殊化学、加热、冷却处理区域应当与机加工区域有效隔离;

(7)装配工作区域有明确流程标记,各种零部件存放区域有明确标识;

(8)压力以及性能试验区域与其他工作区域有效安全隔离,并且有安全防护措施;

(9)有满足产品检验检测、理化检验要求的区域和理化分析试验室;

(10)制造禁油、禁脂类产品时,应当有专门防止污染的生产制造区域、车间和库房。

F1.3 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如下料、机械加工、焊接、成型、热处理、表面处理等设备。其中热处理设备应当配有自动记录温度曲线的测温仪表。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需要,配备相应的工艺装备,如胎模具、焊接辅助设备、耐压试验工装等。

产品有焊接要求的,制造单位应当有焊接材料需要的烘干和保温设备以及适应制造需要的焊条保温桶。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在产品上做许可标志和产品标准所规定标志的专用设备及工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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