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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许可条件检测设备,研发能力

2020-6-1 15:34| 发布者: km| 查看: 4645| 评论: 0

摘要: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许可条件检测设备,研发能力H2.1.4检测设备除满足H1.3条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桥式、门式起重机A级:X射线探伤仪(外委时,该设备不做要求);(2)流动式起重机A级:磁粉探伤仪、油压测试 ...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许可条件检测设备,研发能力

H2.1.4 检测设备

除满足H1.3条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桥式、门式起重机A级:X射线探伤仪(外委时,该设备不做要求)

(2)流动式起重机A级:磁粉探伤仪、油压测试装置、红外线测温仪;

(3)门座式起重机级:全站仪、X射线探伤仪(外委时,该设备不做要求)

H2.1.5 研发能力

(1)制造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研发机构(同一集团内的研发机构可以共享),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10名,机械和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3年以上起重机械产品的设计研发经历;

注H-4:本条要求的设计人员与H2.1.1.3条要求的技术人员的数量分别计算。

(2)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自主设计相应设备类别和许可级别起重机械产品的能力。提供设计任务书、研发资金使用情况、设计过程的控制记录以及全套产品图样、计算书、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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