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单位人员,场地,检测设备许可条件 人员 (1)申请单位应当任命至少一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改造和修理活动中的技术审定工作; (2)制造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一名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任命设计、工艺、材料(含零部件)、焊接、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制作、无损检测、产品检验和装配调试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负责各质量控制系统的管理; (3)修理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一名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任命工艺、材料(含零部件)、产品检验和装配调试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负责各质量控制系统的管理。 K1.2 生产场地 从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架、门架制造以及整车装配的每一处地址为制造地址,每一处制造地址应当分别满足相应设备类别规定的许可条件,取得相应许可,并且在许可证中注明其制造地址。 K1.3 检测设备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检测设备: (1)噪声检测仪器; (2)转速检测仪器; (3)温度及温升测量仪器; (4)绝缘电阻检测设备; (5)交直流电压检测仪器; (6)交直流电流检测仪器;计时器具; (7)扭力测试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