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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单位人员,场地,检测

2020-6-1 15:42| 发布者: km| 查看: 3361| 评论: 0

摘要: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单位人员,场地,检测设备许可条件人员(1)申请单位应当任命至少一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改造和修理活动中的技术审定工作;(2)制造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一 ...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单位人员,场地,检测设备许可条件

人员

(1)申请单位应当任命至少一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改造和修理活动中的技术审定工作;

(2)制造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一名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任命设计、工艺、材料(含零部件)、焊接、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制作、无损检测、产品检验和装配调试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负责各质量控制系统的管理;

(3)修理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一名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任命工艺、材料(含零部件)、产品检验和装配调试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负责各质量控制系统的管理。

K1.2 生产场地

从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架、门架制造以及整车装配的每一处地址为制造地址,每一处制造地址应当分别满足相应设备类别规定的许可条件,取得相应许可,并且在许可证中注明其制造地址。

K1.3 检测设备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检测设备:

(1)噪声检测仪器;

(2)转速检测仪器;

(3)温度及温升测量仪器;

(4)绝缘电阻检测设备;

(5)交直流电压检测仪器;

(6)交直流电流检测仪器;计时器具;

(7)扭力测试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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