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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总则

2020-6-1 13:02| 发布者: km| 查看: 5239| 评论: 0

摘要: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1 总 则1.1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

1  总  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单位的许可,适用本规则。

1.3 许可实施主体

实施特种设备许可的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1.4 许可范围

许可范围包括许可类别、许可项目和许可参数级别,其具体含义如下:

(1)许可类别,包括设计单位许可、制造单位许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许可、充装单位许可;

(2)许可项目,包括压力容器设计、压力管道设计,锅炉制造、压力容器制造、安全附件制造、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境外特种设备制造、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客运索道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含修理、改造)、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电梯安装(含修理)、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客运索道安装(含修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含修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项目下再按照设备种类、类别、品种及相应的参数级别,分为若干子项目;

(3)许可参数级别,按照特种设备参数及其危险程度,并且根据许可工作的需要划分为若干级别。

1.5 许可目录

特种设备具体许可范围和发证机关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执行。

1.6 许可证书及有效期

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样式见附件A),其有效期均为5年。

1.7 鉴定评审机构

鉴定评审机构为发证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其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鉴定评审机构由市场监管总局、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确定,承担相应的鉴定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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