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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许可条件

2020-6-1 13:02| 发布者: km| 查看: 5400| 评论: 0

摘要: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许可条件2.1一般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许可条件

2.1 一般要求

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场所、设备设施等资源条件,建立并有效运行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具备保障产品本质安全的技术能力。

2.1.1 资源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以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资源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等;

(2)工作场所,包括生产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等;

(3)设备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

(4)知识产权,包括标准、计算机软件、专利、设计文件等

各类特种设备的具体许可条件,分别按照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执行;关于人员、工作场所、设备设施等资源条件的通用要求应当符合本规则2.2条的规定。

2.1.2 质量保证体系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M《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建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运行。

2.1.3 保障产品本质安全的技术能力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保障产品本质安全的技术能力,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2.2 资源条件的通用要求

2.2.1 人员

资源条件中技术人员应当有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取得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等职称,高级技师和技师分别相当于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

资源条件中对人员有职称要求的,如果人员无相应职称,则需要具有相应的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学历应当为理工类专业

2.2.2 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租赁

2.2.2.1 工作场所

制造单位的生产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以及安装单位的办公场所、仓库允许承租。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并且能够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2.2.2.2 设备设施

(1)制造单位资源条件要求的生产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不允许承租;

(2)安装单位资源条件要求的安装设备、检测仪器不允许承租。

2.2.3 工作外委(分包)

(1)设计、理化检验、无损检测、热处理和材料预处理等工作的外委要求,按照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件执行;外委(分包)时,生产单位应当有对应的责任人员对外委(分包)质量进行控制

(2)允许外委的,其所外委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设计、无损检测外委(分包)方应当是取得特种设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且不得外委(分包)给对本单位实施监督检验、型式试验的检验机构;生产单位应当与外委(分包)方签订合同(协议),确定外委(分包)的具体项目和详细要求,所外委的工作由承担单位出具相应报告;外委工作的质量控制由委托的生产单位负责,纳入其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范围。

2.2.4 条件共享

2.2.4.1 同一单位

(1)同一单位申请不同设备种类时,许可要求的资源条件可以共享;

(2)同一单位有多处制造地址,其每一处制造地址的工作场所(生产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等),以及日常生产所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实验装置应当分别满足相应产品资源条件要求,不允许与其他制造地址内的同一种类产品相应资源共享;申请单位的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可以共享。

2.2.4.2 集团公司和子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

(1)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从事相应许可活动,分别申请许可,许可要求的资源条件不得共享,各自建立独立的质量保证体系;

(2)总公司和其分公司从事相应许可活动,可以总公司的名义申请许可,也可以分别单独申请许可;总公司和其分公司分别申请许可时,许可要求的资源条件不得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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