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制造单位许可条件 B3级纤维缠绕气瓶 D1.2.3.1 人员 配备高分子或者复合材料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至少2人。 D1.2.3.2 生产设备 (1)制造单位应当对纤维缠绕、树脂固化、内胆成型等制造过程进行工艺评定; (2)制造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的产品规格,制定覆盖全部生产过程的工艺规程或者作业指导书; (3)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所需要的内胆制造能力,采用金属内胆的制造单位,应当符合无缝气瓶的制造条件; (4)具备缠绕、固化、水压试验、气密性试验等过程的制造流水线; (5)具备满足纤维材料、树脂材料等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库房和缠绕间应当具有温度和湿度控制措施; (6)具备与许可产品制造相适应的自动控制纤维缠绕机和纤维张力控制装置; (7)具备能够进行温度自动控制的树脂固化炉,有效加热区温度差应当不大于设定温度±10℃,用于实际生产时的测温点不应少于3个,并且能反映整个温度场的温度变化趋势,热处理炉的温度测定应当按照GB/T 9452《热处理炉有效加热区温度测定方法》执行,并且定期进行测定。 D1.2.3.3 检验与试验装置 (1)具备能够自动识读试验瓶号,自动记录试验日期、试验压力、保压时间、弹性膨胀量、残余变形量等相关试验参数,能输出水压试验报告并且具有数据上传功能的外测法水压试验装置,在每个试验工位上都应当配有带有记录功能的远程视频监检装置,水压试验装置数量应当与生产能力相匹配; (2)具有与许可产品制造能力相匹配的气密性试验装置以及与气密试验能力相配套的高压气体气源装置; (3)配备压力循环试验装置,其循环压力上限和试验装置数量应当与许可产品制造范围以及批量生产能力相匹配,试验装置的数量不少于2台; (4)配备与产品爆破压力相适应,并且能自动记录压力-进水量、压力-时间以及压力-时间曲线的水压爆破试验装置; (5)非金属内胆缠绕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非金属内胆成形设备、非金属材料理化性能检验试验装置,同时应当具备非金属内胆壁厚、外观和尺寸等检测仪器装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