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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单位许可条件,基本条件,人员配置

2020-6-1 13:09| 发布者: km| 查看: 7290| 评论: 0

摘要: 气瓶充装单位许可条件,基本条件,人员配置D2.1基本条件(1)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规划、消防等部门)的批准(注D-6),在取得充装许可前,充装站不得对外营业;(2)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需经有 ...

气瓶充装单位许可条件,基本条件,人员配置

D2.1 基本条件

(1)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规划、消防等部门)的批准(注D-6),在取得充装许可前,充装站不得对外营业

(2)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需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4)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安全追溯信息系统,采用信息化管理技术对气瓶充装标识进行管理;

(5)充装单位应具有对气瓶进行维护、保养的能力。

D-6:

(1)新取证和搬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换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者能证明其为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文件(如《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

(2)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充装站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获得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等。

D2.2 人员

(1)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与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2)配备一名技术负责人,并且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能够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和组织协调以及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

(3)每个充装地址配备1名安全管理负责人和1名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均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每个充装地址作业人员(充装人员,下同)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应当持有气瓶充装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

(5)每个充装地址配备检查人员每个班次不少于1人,应当持有气瓶充装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6)配备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化验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掌握与充装介质相关的知识和检验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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