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单位许可条件,充装场地,设备,j检验试验装置 D2.3 充装场地 (1)设置气瓶待检区、不合格区、待充装区、充装合格区,并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2)具备专供气瓶装卸的站台和专用装卸装置; (3)具备气瓶专用库房,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实瓶区按照充装介质应分类分区域存放,并且设有明显标识; (4)充装单位的充装作业区域与辅助服务区之间应当设置有明显界线,还应当设置人员进入的安全警示标识以及安全须知。 D2.4 充装设备 (1)具备充装介质储存和一定数量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除外)(注D-7); (2)充装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3)配备移动式压力容器卸液专用装置; (4)抽真空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充装应当设置紧急切断系统。 注D-7:充装介质储存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依据各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D2.5 检验与试验装置 (1)充装单位设置的压力计量、温度计量、安全阀、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有毒、可燃气体和氧气及可窒息性气体的充装单位必须配备)、紧急切断系统等应当与充装介质种类、充装数量相匹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2)配备判定气瓶内部残液、残气化学性质的装置、仪器,以及处理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