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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许可条件--基本条件

2020-6-1 13:11| 发布者: km| 查看: 4347| 评论: 0

摘要: E2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许可条件E2.1基本条件E2.1.1人员E2.1.1.1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工程师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在管理层设置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工程师。A级许可制造单位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 ...

E2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许可条件

E2.1 基本条件

E2.1.1 人员

E2.1.1.1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工程师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在管理层设置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工程师。A级许可制造单位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具备5年相关工作经历;B级许可制造单位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具备3年相关工作经历。

质量保证工程师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

E2.1.1.2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申请许可产品质量控制要求设置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责任人员由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并且对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

质量保证工程师不得兼任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管理职责不相关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

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具备特种设备无损检测Ⅱ级资格,并且注册到执业单位。

E2.1.1.3 无损检测人员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并且注册到执业单位

自行进行的无损检测项目,制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检测项目的无损检测Ⅱ级人员各2名,专项条件有规定的按专项条件要求。

E2.1.1.4 焊工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满足产品制造需要且具备相应资格的持证焊接操作人员。

E2.1.1.5 检验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产品检验的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检验人员。

E2.1.2 生产场地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制造所需要的场地,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与制造相适应的厂房,生产环境应当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生产工序及工装设备布置合理,装配、检验等区域要有足够的面积;

(2)有专用材料与零部件保管场地或者专用材料库房及货架,分区(待验、合格、不合格)分批摆放,满足材料防护要求;

(3)焊接材料的保管场地满足焊接材料存放的温度、湿度要求;

(4)成品存放场地满足成品防护要求;

(5)耐压试验场地应当有安全防护措施;

(6)产品涉及射线检测的应当具有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检测场地。E2.1.3 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下料设备、机械加工设备、成形设备、焊接设备、热处理设备、表面处理设备、起重设备等。

根据产品制造需要,配备相应的工艺装备,如胎模具、焊接辅助设备、耐压试验工装等。

有焊接材料的烘干和保温设备以及适应制造需要的焊条保温桶。

E2.1.4 检验与试验装置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检验的需要,配备与其相应的检测仪器与装置,包括理化检检验装置、无损检测装置、耐压试验装置、测温仪、几何尺寸检测仪器等。

计量器具的品种、数量、精度等应当与产品要求的检验项目的需要相适应,并且在检定、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E2.1.5 外委(分包)控制

承担分包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其人员、设备能力必须满足相应专项条件中规定的要求。

E2.1.6 工艺技术要求

E2.1.6.1 设计文件

制造单位的许可产品应当具有正确完整的设计文件,如产品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产品说明书。采用外来设计文件制造的,须有对外来设计文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确认。

许可产品如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造,并且标准中未另外提出设计文件要求的,可不要求设计计算书等设计文件;产品如属于非标产品则应当具有正确完整的设计文件。

E2.1.6.2 工艺文件

根据产品制造需要,编制工艺流转卡或者检验卡、焊接工艺规程等工艺文件。

E2.1.7 试制产品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所申请产品的范围试制产品,所申请的每个品种都应试制一批产品,试制产品应当能够验证所申请产品范围需要的制造和检验能力。

E2.1.8 换证产品

制造单位在持证期间必须有对应持证级别的产品制造业绩,否则按照新申请试制产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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