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2.2.4 锻制管件和钢制锻造法兰制造专项条件 E2.2.4.1 人员 E2.2.4.1.1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设置材料、工艺、检验与试验、设备管理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B1级许可制造单位还应设置热处理、理化检验、无损检测、焊接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的材料、工艺、理化检验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科专业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具备3年以上锻制管件或者钢制锻造法兰制造工作经历。 E2.2.4.1.2 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6名。 E2.2.4.1.3 理化检验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有材料力学性能试验人员1名。 E2.2.4.2 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应当有机械加工设备15台,还应当有加热炉、锻造设备、炉内热处理设备。 E2.2.4.3 检验与试验装置 制造单位应当有材料试验机、冲击试验机、2台便携式硬度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