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3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许可条件 E3.1 基本条件 (1)具有与压力管道安装相适应的办公场所; (2)具有与许可级别项目相适应的原材料保管条件,设有专用场地或者专用材料库房(安装现场为专用场地),满足材料分类分区(待检、合格、不合格)、分批存放的要求; (3)有专用的焊接材料库,有符合规定的去湿保温设备、烘干设备,以及适应安装需要的焊条保温设备; (4)具备编制与压力管道安装相适应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装工艺、检验工艺等能力; (5)具备压力管道主要安装工序检验和最终检验的能力; (6)建立压力管道工程档案室,档案保管条件满足要求。 E3.1.1 人员 E3.1.1.1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安装单位应当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和相关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且从事本专业4年以上工作经历; (2)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E3.1.1.2 技术人员 压力管道安装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或者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E3.1.1.3 焊工 从事压力管道安装的持证焊工人员数量和持证项目应当满足许可级别专项条件的要求。 E3.1.1.4 无损检测人员 配备与许可级别相适应的无损检测人员,持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证。 无损检测外委(分包)时,不需要配置专项条件中规定的相应的人员、设备,但是至少配备1名具有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检测Ⅱ级以上资格的无损检测责任人员。 E3.1.1.5 其他人员 (1)配备与许可级别相适应的理化试验人员至少2名,理化检验外委(分包)时,应当配备1名理化检验责任人员; (2)配备与许可级别相适应压力管道安装工程检验和工序检验(如原材料检验、预制检验、现场机械加工检验、焊接检验、工程结构检验、压力试验等)需要的检验试验人员; (3)其他技术工人,其数量应当能满足许可级别专项条件的要求。 国家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应提供相应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