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2.2.9 元件组合装置 元件组合装置,包括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节流压井管汇、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流量计(壳体)、阻火器(壳体)、工厂化预制管段等。 E2.2.9.1 人员 E2.2.9.1.1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设置设计、材料、工艺、无损检测、耐压试验、理化检验、检验与试验、设备管理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根据产品制造需要设置焊接、热处理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的设计、工艺、焊接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科专业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具备1年以上相关产品制造工作经历。 E2.2.9.1.2 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 E2.2.9.1.3 无损检测人员 制造单位的II级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检测人员不少于2名。 E2.2.9.1.4 理化检验人员 制造单位的理化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具备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分析能力。 E2.2.9.1.5 焊工 产品制造含有焊接过程的制造单位,焊工不少于2名。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焊工不少于6名。 E2.2.9.2 生产设备 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自动埋弧焊机1台、氩弧焊机或者CO2气保焊机2台、弯管机1台、热处理炉1台、电加热器2台套。 E2.2.9.3 检验与试验装置 E2.2.9.3.1 理化检验装置 制造单位应当有化学成分分析装置或者定量光谱分析仪、2台便携式硬度计。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还应当有材料试验机。 E2.2.9.3.2 无损检测装置 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应当有射线探伤机2台、超声波探伤机2台。 E2.2.9.3.3 零部件及产品性能检验装置 井口装置和采油树、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制造单位应当具有阀门性能调试与检验装置。 E2.2.9.4 产品设计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设有产品设计部门,设计人员不少于3人,设计人员应当掌握所制造产品的标准技术要求、产品结构和强度安全性能要求,能够进行强度校核等计算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