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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附件制造单位许可条件-人员质量保证体系

2020-6-1 13:20| 发布者: km| 查看: 3101| 评论: 0

摘要: 安全附件制造单位许可条件-人员质量保证体系基本条件F1.1人员F1.1.1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制造单位应当根据申请许可产品制造过程与质量控制的需要,在管理层设置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根据需要设置设计、工艺、材料、 ...

安全附件制造单位许可条件-人员质量保证体系 基本条件

F1.1 人员

F1.1.1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申请许可产品制造过程与质量控制的需要,在管理层设置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根据需要设置设计、工艺、材料、理化、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设备和计量、装配、检验与试验等质量控制系统,配备相应责任人员相关责任人员由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应当熟悉安全附件制造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拥有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经历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并且对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

其中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化工机械、流体机械、机械制造、金属材料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产品生产质量控制过程;A级制造单位质保工程师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具备5年相关工作经历;其他制造单位质保工程师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具备3年相关工作经历;

(2)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中,设计、工艺、材料、检验与试验责任人员应当由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担任;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与产品无损检测项目相适应的Ⅱ级以上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并且注册到执业单位。

F1.1.2 专业技术人员

需要设置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化工机械、流体机械、机械制造、金属材料等工程技术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制造产品技术特点与生产过程,能够处理产品技术问题,负责产品安全技术指标的实现。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产品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技术人员、检验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F1.1.3 焊工

产品有焊接要求的,从事产品承压部分或者非承压部分与承压部分连接部位的焊接、阀门密封面的堆焊的焊工,应当持有特种设备焊接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持证人员的项目满足制造要求。

注F-1:钎焊操作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实际钎焊操作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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