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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附件制造单位许可条件-检验及法规要求

2020-6-1 13:21| 发布者: km| 查看: 3250| 评论: 0

摘要: 安全附件制造单位许可条件-检验及法规要求检验与试验装置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材料验收、工序间检验、出厂检验的需要,配备与其相应的检测仪器装置,包括理化检验装置、无损检测装置、测温仪、几何尺寸检测仪器等。 ...

安全附件制造单位许可条件-检验及法规要求 检验与试验装置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材料验收、工序间检验、出厂检验的需要,配备与其相应的检测仪器装置,包括理化检验装置、无损检测装置、测温仪、几何尺寸检测仪器等。

计量器具的品种、数量、精度等应当与产品检验项目需要相适应,并且在检定、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产品标准要求的试验项目包括耐压(压力)试验及气密性试验时,制造单位应当配备与其相适应的耐压(压力)试验及气密试验专用装置。装置所能达到的最高试验压力以及气密性试验配备的气源应当与产品试验要求相适应。进行压力试验的系统应当设置有2只压力仪表,仪表精度等级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F1.5 工艺技术要求

F1.5.1 法规和标准

制造单位应当持有产品制造适用的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且为有效版本。

产品标准的采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采用企业标准(包括自行制定的或者由国外先进标准转化的企业标准)时,制造单位应当进行标准与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基本安全要求的比对,在产品档案中提供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及比照表。

F1.5.2 设计文件

产品应当满足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应当具有完整的设计文件,如产品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产品说明书。采用外来设计文件制造的,须有对外来设计文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确认。

F1.5.3 工艺文件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需要,编制工艺流转卡或者检验卡、焊接工艺规程等工艺文件和质量计划;关键工序应当有明确的制造工艺、作业指导书和检验工艺。

F1.5.4 制造基本要求

安全附件产品制造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对材料和零部件有出入验收程序和检验记录;

(2)机加工前对材料及关键零部件有确认材质的检验工艺,确保材质符合设计要求;

(3)焊接或者硬质合金堆焊,需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有相应的焊接工艺和作业指导书;

(4)焊接前后需要进行热处理时,有热处理工艺和相应的检验工艺;

(5)装配过程有装配工艺和作业指导书;

(6)产品有洁净要求的,需制定专门工艺,保证达到设计规定的要求;

(7)性能检验和出厂前检验,制定检验工艺和作业指导书,采用专用检验装置时,需对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后方可操作。

F1.6 试制产品

首次及增项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在鉴定评审前完成产品试制工作。试制产品参数应当满足申请产品级别所对应的产品范围。具体要求见相应的专项条件要求。

F1.7 换证产品

换证单位在持证期间必须有对应持证级别的产品制造业绩,否则需按本条要求重新试制产品。换证产品业绩数量为提供用户的产品数量,不包括为取证试制的产品。具体要求见相应的专项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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