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附件制造单位许可条件-爆破片装置专项条件 F3.1 人员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人员要求见表F-5。 表F-5 人员要求
爆破片装置有焊接要求时,制造单位应当至少具有2名持证焊工,持证项目应当满足产品焊接的要求。 爆破片装置的产品标准有无损检测要求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超声检测Ⅱ级、渗透检测Ⅱ级资格的无损检测人员各不少于2人项。 F3.2 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爆破片装置型式设置相应生产工序,并且具备原材料理化检验、下料、成型、开缝、刻槽、焊接、机械加工、热处理、装配、无损检测、爆破试验和最终检验的能力。 上述工序,除原材料理化检验、无损检测和夹持器的机械加工外,其它工序不得分包。 F3.2.1 主要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的主要生产设备应当满足产品制造需要。 制造单位主要生产设备数量要求见表F-6。 表F-6 主要生产设备要求
F3.2.2 专项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拥有满足产品加工需要的专项工艺装备和存放各类工艺装备、模具、胎夹具的空间、架具等存储条件。 F3.3 检验与试验装置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申请范围相适应的气、液相试验介质的爆破片装置的爆破试验能力。 制造单位检验与试验装置要求见表F-7。 表F-7 检验与试验装置要求
F3.4 试制产品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申请的许可范围,对每种型式爆破片装置试制不少于3个规格,每个规格不少于10件样品。试制样品的材质、规格、压力、温度等参数在其申请许可范围应具有代表性。 F3.5 换证产品 制造单位持证周期内应当持续制造许可范围内的产品,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型式试验报告;持证期间无产品制造业绩时,按首次取证(或者增项)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