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生产单位许可条件-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G2.4.1 人员 G2.4.1.1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机械或电气类工程师职称,有2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G2.4.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有1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2)设计开发、工艺、材料(含零部件)采购、焊接、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安装调试及维护保养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有1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G2.4.1.3 技术人员 从事产品设计开发、工艺、检验等工作的机械类、电气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G2.4.1.4 自检人员 (1)负责制造过程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专职质量自检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的人员至少1名; (2)由技术人员或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负责现场安装、改造和修理过程检验、完工检验的专职质量自检人员至少1名。 G2.4.1.5 作业人员 (1)持证电工至少1名; (2)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人。 G2.4.2 试验能力 在生产场地内有安装试验样机的场所和条件。 G2.4.3 培训能力 应当具备培训组装调试、安装改造修理技术工人的场地和一个自有培训井道,能够对作业人员进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