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生产单位许可条件,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级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级、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液压驱动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G2.3.1 人员 G2.3.1.1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机械或电气类高级工程师职称,且具有2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G2.3.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且有2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2)设计开发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有2年以上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3)材料(含零部件)采购、焊接、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安装调试及维护保养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有1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G2.3.1.3 技术人员 (1)从事产品设计开发、工艺、检验等工作的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10名,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名,机械类和电气类工程师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各4名。 G2.3.1.4 自检人员 (1)负责制造过程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专职质量自检人员不少于6名,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名; (2)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负责现场安装、改造和修理过程检验、完工检验的专职质量自检人员不少于3名。 G2.3.1.5 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具有电梯安装2年以上工作经历。 G2.3.1.6 作业人员 (1)持证电工不少于2名; (2)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 (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名。 G2.3.2 生产设备 对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单位,除满足本附件G1.3条的要求外,还应当有: (1)可以完成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总装、调试和包装过程的装配生产线; (2)在一跨组装车间内有两台额定起重量不小于2.5t的桥式起重机。 G2.3.3 试验能力 (1)自有提升高度不小于20m的电梯试验专用井道,该井道至少能够安装额定载重量为1000kg的电梯(适用于曳引驱动乘客电梯B级制造单位); (2)在生产场地内有安装试验样机的场所和条件(适用于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液压驱动电梯制造单位); (3)在生产场地内自有立装、调试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专用测试场所,自有实验室试验项目至少包括滚轮可靠性试验、梯级(踏板)链试验(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单位)。 G2.3.4 培训能力 (1)应当具备培训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技术工人的场地,自有井道应能满足培训的要求,能够对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适用于曳引驱动乘客电梯B级、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液压驱动电梯制造单位); (2)应当具备培训组装调试、安装改造修理技术工人的场地和一个自有培训井道,能够对作业人员进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