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许可条件检测设备及试机要求 检测设备 H1.3.1 制造单位 应当具有以下设备: (1)经纬仪; (2)水准仪; (3)声级计; (4)超声波探伤仪(外委时,该设备不做要求); (5)绝缘电阻检测仪器; (6)钳形电流表; (7)接地电阻测试仪; (8)万用表; (9)激光测距仪; (10)里氏硬度计; (11)钢卷尺(校准含修正值),50m(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12)金属测厚仪(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H1.3.2 安装单位 应当具有以下设备: (1)经纬仪; (2)水准仪; (3)声级计; (4)绝缘电阻检测仪器; (5)钳形电流表; (6)接地电阻测试仪; (7)万用表; (8)激光测距仪; (9)测速仪; (10)钢卷尺(含修正值),50m(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11)金属测厚仪(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H1.4 外委(分包)控制 钢材预处理、热处理、机械加工、理化、无损检测等工作允许外委(分包)。 H1.5 试制造样机 申请起重机械制造许可的单位,在首次申请取证或者申请增项许可(增加制造地址除外)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在其所申请的每个设备类别中各试制造一台用于验证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样机。申请设备类别A级的,试制造样机的参数应当高于相应设备类别B级的参数上限。样机可以是成品,也可以是半成品;如果为半成品,该样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应当制作完成并且自检合格。在取得制造许可前,样机不得出厂。 H1.6 试安装样机 首次申请取证或者增加许可类别和提高许可级别的安装单位,应当在鉴定评审前,根据其所申请的设备类别,在每个设备类别中各试安装一台用于验证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样机,申请设备类别A级的,试安装样机的参数应当高于相应设备类别B级的参数上限。样机应当在安装完毕后能够依规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