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许可条件人员和场地条件要求 H1 基本条件 H1.1 人员 (1)生产单位应当任命至少一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起重机械设计、制造、改造、安装和修理活动中的技术审定工作; (2)制造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一名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任命设计(含安装方案设计,下同)、工艺、材料(含零部件)、焊接、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制作、无损检测、产品检验和安装调试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负责各质量控制系统的管理; (3)安装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一名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且应当根据其许可项目,任命安装方案设计、吊装、焊接、调试、检验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负责各质量控制系统的管理; (4)质量保证工程师、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职称、经历、资格和数量等应当满足本附件相应专项条件的要求;纳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应当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H1.2 生产场地 从事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注H-1)制造的每一处地址为制造地址,每处制造地址应当分别满足相应设备类别和参数级别规定许可条件,取得相应许可,并且在许可证中注明其制造地址。生产场地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专项条件的规定。 注H-1: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特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下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