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内专用机动车-叉车制造修理专项条件 K2.1 机动工业车辆(叉车) K2.1.1 人员 K2.1.1.1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 K2.1.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具备工程师职称,并且具有5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2)设计、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 K2.1.1.3 技术人员 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12名,其中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2名(不含研发人员数量)。 K2.1.1.4 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8名,其中持有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的人员2名,并且至少有1名为Ⅱ级人员。 K2.1.1.5 作业人员 结构焊接人员10名,电工5名,修理人员6名。 注K-1:主要受力结构件采用自动焊接生产线或者焊接机器人时,结构焊接人员数量可以减少50%。 K2.1.2 生产场地、厂房、办公场所和仓库面积 (1)生产车间面积,5000m2; (2)与设计采购等相关的场所面积,500m2; (3)仓库面积,500m2。 K2.1.3 生产设备 (1)数控切割机,最大切割厚度30mm; (2)压力机或者折弯机,压力100t; (3)气体保护焊机,5台; (4)组装车间起重设备,5t; (5)车架、门架焊接工装; (6)装配流水线,主要包括动力总成装配、后桥装配、液压系统装配、仪表总成装配、护顶架装配、门架及配重装配、车身附件; (7)装配调试用地沟或者举升设备; (8)修理用设备,千斤顶、充电机、轮胎专用拆装工具、空气压缩机、燃油系统清洗设备、润滑系统清洗设备、喷油器清洗设备。 K2.1.4 检验与试验装置 除本附件K1.3的规定外,还应当具有以下检验与试验装置: (1)材料成分分析仪器、拉伸试验台、剪切试验台、弯曲试验台等理化检验仪器; (2)液压系统压力测试装置、标准载荷、转向性能测试装置、制动性能测试装置与设备; (3)气缸压力表、电喷车故障诊断仪; (4)磁粉探伤仪; (5)超声波探伤仪。 K2.1.5 研发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研发机构(同一集团内的研发机构可以共享),研发人员不少于6名,并且具备工程师以上职称,有3年以上机动工业车辆产品的设计研发经历。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自主研发设计相应产品的能力,提供设计任务书、研发资金使用情况、设计过程的控制记录以及全套产品图样、计算书、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K2.1.6 试验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整机试验能力,满足安全技术规范相应产品的整机型式试验项目的要求。 K2.1.6.1 直线跑道 (1)平衡重式叉车、侧面叉车,应当具有宽度不小于5m、长度不小于200m、坡度不大于0.5%、平坦、干燥、清洁的沥青或水泥路面的跑道(JB/T3300第5.8、JB/T9012的5.3); (2)托盘堆垛车、前移式叉车、插腿式叉车,应当具有宽度不小于3m、长度不小于100m、坡度不大于0.5%、平坦、干燥、清洁的沥青或水泥路面的跑道。 K2.1.6.2 试验坡道 (1)平衡重式叉车和侧面叉车,应当具有15%的坡道; (2)托盘堆垛车、前移式叉车、插腿式叉车,应当具有10%的坡道。 K2.1.6.3 可靠性试验场地 (1)平衡重式叉车和侧面叉车,应当具有JB/T 3300-2010《平衡重式叉车 整机试验方法》中“19.1.1 试验条件”图12规定的场地; (2)托盘堆垛车、前移式叉车、插腿式叉车,应当具有30×10m(长×宽)、坡度不大于0.5%、平坦、干燥、清洁的沥青或水泥场地; (3)用于测试整机稳定性试验的倾斜装置,倾斜装置角度可调整 (调整范围从0°~45°),并且自带保护装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