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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专用机动车-叉车制造要求专项条件

2020-6-1 15:42| 发布者: km| 查看: 4058| 评论: 0

摘要: 场内专用机动车-叉车制造修理专项条件K2.1机动工业车辆(叉车)K2.1.1人员K2.1.1.1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K2.1.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具备工程师职称,并且具有5年以上与许可 ...

场内专用机动车-叉车制造修理专项条件

K2.1 机动工业车辆(叉车)

K2.1.1 人员

K2.1.1.1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

K2.1.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具备工程师职称,并且具有5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2)设计、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

K2.1.1.3 技术人员

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12名,其中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2(不含研发人员数量)

K2.1.1.4 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8名,其中持有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的人员2名,并且至少有1名为Ⅱ级人员。

K2.1.1.5 作业人员

结构焊接人员10名,电工5名,修理人员6名。

注K-1:主要受力结构件采用自动焊接生产线或者焊接机器人时,结构焊接人员数量可以减少50%。

K2.1.2 生产场地、厂房、办公场所和仓库面积

(1)生产车间面积,5000m2

(2)与设计采购等相关的场所面积,500m2

(3)仓库面积,500m2

K2.1.3 生产设备

(1)数控切割机,最大切割厚度30mm

(2)压力机或者折弯机,压力100t

(3)气体保护焊机,5台;

(4)组装车间起重设备,5t

(5)车架、门架焊接工装;

(6)装配流水线,主要包括动力总成装配、后桥装配、液压系统装配、仪表总成装配、护顶架装配、门架及配重装配、车身附件;

(7)装配调试用地沟或者举升设备;

(8)修理用设备,千斤顶、充电机、轮胎专用拆装工具、空气压缩机、燃油系统清洗设备、润滑系统清洗设备、喷油器清洗设备。

K2.1.4 检验与试验装置

除本附件K1.3的规定外,还应当具有以下检验与试验装置:

(1)材料成分分析仪器、拉伸试验台、剪切试验台、弯曲试验台等理化检验仪器;

(2)液压系统压力测试装置、标准载荷、转向性能测试装置、制动性能测试装置与设备;

(3)气缸压力表、电喷车故障诊断仪;

(4)磁粉探伤仪;

(5)超声波探伤仪。

K2.1.5 研发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研发机构(同一集团内的研发机构可以共享),研发人员不少于6名,并且具备工程师以上职称,有3年以上机动工业车辆产品的设计研发经历。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自主研发设计相应产品的能力,提供设计任务书、研发资金使用情况、设计过程的控制记录以及全套产品图样、计算书、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K2.1.6 试验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整机试验能力,满足安全技术规范相应产品的整机型式试验项目的要求。

K2.1.6.1 直线跑道

(1)平衡重式叉车、侧面叉车,应当具有宽度不小于5m、长度不小于200m、坡度不大于0.5%、平坦、干燥、清洁的沥青或水泥路面的跑道(JB/T3300第5.8、JB/T9012的5.3);

(2)托盘堆垛车、前移式叉车、插腿式叉车,应当具有宽度不小于3m、长度不小于100m、坡度不大于0.5%、平坦、干燥、清洁的沥青或水泥路面的跑道。

K2.1.6.2 试验坡道

(1)平衡重式叉车和侧面叉车,应当具有15%的坡道;

(2)托盘堆垛车、前移式叉车、插腿式叉车,应当具有10%的坡道。

K2.1.6.3 可靠性试验场地

(1)平衡重式叉车和侧面叉车,应当具有JB/T 3300-2010《平衡重式叉车 整机试验方法》中“19.1.1 试验条件”图12规定的场地;

(2)托盘堆垛车、前移式叉车、插腿式叉车,应当具有30×10m(长×宽)、坡度不大于0.5%、平坦、干燥、清洁的沥青或水泥场地;

(3)用于测试整机稳定性试验的倾斜装置,倾斜装置角度可调整 (调整范围从0°~45°),并且自带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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