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内专用机动车-叉车修理要求专项条件 修理专项条件 K3.1 机动工业车辆(叉车) K3.1.1 人员 K3.1.1.1 质量保证工程师 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备工程师职称,具有3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K3.1.1.2 技术人员 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其中机械、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各3名。 K3.1.1.3 检验人员 质量检验人员4名,其中持有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的人员2名,并且至少有1名为Ⅱ级人员。 K3.1.1.4 作业人员 场车修理人员6名、结构焊接人员4名、电工2名。 K3.1.2 办公场所、仓库及修理车间 办公用房及仓库的面积应当满足安置所有办公人员、储存相关资料以及存放修理零部件需要,修理车间面积500m2。 K3.1.3 修理设备 修理用地沟或者举升设备、焊接设备、切割设备、千斤顶、充电机、轮胎专用拆装工具、空气压缩机、吊装设备、燃油系统清洗设备、润滑系统清洗设备、喷油器清洗设备。 K3.1.4 检测仪器 声级计、制动性能测试装置、转向操纵力测试装置、万用表、踏板力计、手刹力计、气缸压力表、绝缘电阻测试仪、电喷车故障诊断仪、液压系统压力测试装置、磁粉探伤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