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M1.3.3 人员职权 M1.3.3.1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是承担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M1.3.3.2 质量保证工程师 (1)组织贯彻、实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 (2)负责组织制订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性文件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 (3)负责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各系统的指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并且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4)定期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且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 (5)实施对不一致事项和不合格品的控制,行使质量一票否决权; (6)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7)有越级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如实反映质量问题的权力和义务; (8)对质量控制体系责任人员定期组织教育和培训。 M1.3.3.3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在质量保证工程师的领导下,按照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对分管的质量控制系统,履行以下职权,对控制系统是否有效实施负责: (1)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 (2)负责审核质量计划; (3)按照本附件,审查确认相关工作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4)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解决,并且有权要求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将情况向质量保证工程师报告。 M1.4 管理评审 每年至少对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进行一次管理评审,作出评定,确保质量保证体系的适应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满足质量方针和目标,并且保存管理评审记录。 管理评审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并且对管理评审记录进行确认。 M1.5 质保体系变化处理 质量保证体系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完善,修订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必要时对质量保证手册进行再版。 注M-2:质量保证体系发生变化,一般是指单位生产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人员配备及其职能、生产过程控制要素发生变化(减少或者增加),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质量保证体系的提出新的要求,原有的质量保证体系已经不能适应,需要进行修改、修订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