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许可条件 C2.1 基本条件 C2.1.1 人员 C2.1.1.1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设置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及设计、材料、工艺、焊(粘)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检验与试验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压力容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具有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经历和工作经验;如有关法规有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胜任本职工作,并且不低于本附件表C-2所列理工科相关专业的学历与(或)工程类技术职称。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职要求如下: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从事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或者检验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检验与试验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事压力容器产品检验4年以上工作经历,所受专业教育应当是压力容器相关专业或者焊接、材料、无损检测等相关专业; (3)设计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所受专业教育应当是过程装备制造(化工机械)、机械制造、机械设计等机械类专业,由鉴定评审机构对其进行专业能力评价; (4)金属压力容器焊接、石墨压力容器粘接与浸渍、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含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粘接(手糊)与缠绕(含热塑性塑料焊接)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事金属压力容器焊接、石墨压力容器制造、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含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制造4年以上工作经历,金属压力容器焊接责任人员所受专业教育应当是焊接或者材料成型相关专业; (5)其他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从事所负责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6)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应当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通过岗位培训,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7)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年龄不应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境外制造单位参照执行)。 表C-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的学历和技术职称要求
注C-1:表C-2中产品制造过程无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等过程时,无需设置相应的责任人,有其他过程的应当根据制造工艺过程的特性增加相应的责任人;表C-2所列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的学历、职称要求境外制造单位参照执行。 C2.1.1.2 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满足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数量的要求见表C-3。 表C-3 技术人员数量的要求
注C-2:表C-3中技术人员总数包含相关专业人员数量。 C2.1.1.3 焊工 采用焊接方法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满足产品制造需要并且具备相应资格的持证焊工,持证焊工的持证项目应当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焊接方法、材料种类和形式、焊接材料、焊接位置及焊接要素的要求。持证焊工人数的要求见表C-4要求。 表C-4 持证焊工人数的要求
C2.1.1.4 无损检测人员 (1)由本单位进行无损检测时,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及持证项目应当符合表C-5的要求;无损检测外委(分包)时,制造单位只需按照表C-5的要求配备无损检测责任人员; (2)采用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的制造单位,需有TOFD Ⅱ级人员2人。 表C-5 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及持证项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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