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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制造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专项条件

2020-6-1 13:07| 发布者: km| 查看: 3908| 评论: 0

摘要: 气瓶制造单位许可条件D1.2专项条件D1.2.1B1级无缝气瓶D1.2.1.1人员(1)无损检测人员的数量应当与生产能力相匹配,每台在线无损检测设备(UT或MT),每个班次至少应当配备1名Ⅱ级以上无损检测人员;(2)配备金属材料、热 ...

气瓶制造单位许可条件

D1.2 项条件

D1.2.1 B1级无缝气

D1.2.1.1 人员

(1)无损检测人员的数量应当与生产能力相匹配,每台在线无损检测设备(UTMT),每个班次至少应当配备1名Ⅱ级以上无损检测人员;

(2)配备金属材料、热处理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至少2人。

D1.2.1.2 生产设备

(1)应当对无缝气瓶的旋压收口、收底、热处理等热加工制造过程进行工艺评定;

(2)制造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的产品规格,制定覆盖全部生产过程的工艺规程或者作业指导书;

(3)容积450L(含)以下的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制造工艺相适应的下料、冷热加工成形、热处理(含固溶和时效处理)、无损检测、硬度检测、瓶口加工、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表面涂敷等制造全过程制造流水线,工序间的工件转运应当采用自动输送方式(容积不大于12L的气瓶,也可以采用其它输送方式);

(4)容积大于450L的气瓶制造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设备及设施,其中旋压收口、热处理、无损检测、瓶口加工等工序应当能形成制造流水线;

(5)至少应当具备2台具有自动补充加热以及底部增厚功能的数控旋压收口(底)设备,铝合金无缝气瓶和中容积以上钢质无缝瓶的制造单位,应当采用数控旋轮式收底(收口)设备;

(6)冲拔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钢锭加热炉和瓶坯冲拔拉伸设备;

(7)管制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底部缺陷铣削清除设备和底部气密性试验设备;

(8)板冲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有板冲拉深、消除应力退火和表面润滑处理等设备;

(9)钢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温度自动控制和实时记录功能的连续热处理炉,保温区内有效加热区的温度差不应大于设定温度±15℃;铝合金无缝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温度自动控制和实时记录功能的固溶热处理炉和时效热处理炉,炉内有效加热区的温度差不应大于设定温度±5℃;用于实际生产时的测温点不应少于3个,并且能反映整个温度场的温度变化趋势;热处理炉的温度测定应当按照GB/T 9452《热处理炉有效加热区温度测定方法》执行,并且定期进行测定;小容积气瓶允许采用周期炉进行处理,但装瓶数量应当与产品批量相一致;

注D-5:有效加热区:是指工件在热处理保温期间所占用的工作空间。

(10)具备与许可产品制造相适应的瓶口内、外螺纹加工的数控加工设备。

D1.2.1.3 检验与试验装置

(1)具备与许可产品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在线超声自动检测(UT)和在线磁粉检测(MT)装置,用于调质钢瓶的超声检测装置,至少具备内表面纵向、横向,外表面纵向、横向及壁厚测定功能,并且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要求,对于瓶口螺纹需要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的,应当配备瓶口内表面磁粉检测(MT)装置;

(2)产品标准中有硬度测试要求的,制造单位(长管式大容积气瓶除外)应当具备在线硬度自动检测装置,硬度检测装置应当具有检测位置自动磨平、硬度测定以及数据采集和记录功能;

(3)具备能够实时录入瓶号、自动记录试验日期、试验压力、保压时间、弹性膨胀量、残余变形量等相关试验参数,能输出水压试验报告且具有数据上传功能的外测法水压试验装置,在每个试验工位上都应当配备带有记录功能的远程视频监检装置,水压试验装置的数量应当与气瓶的生产能力相匹配;

(4)产品批量检验项目中有压力循环试验要求的,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压力循环试验装置,其循环压力上限和试验装置的数量应当与产品制造范围以及批量制造能力相匹配;

(5)具备与许可产品制造能力相匹配的气密性试验装置以及与气密试验能力相配套的高压气体气源装置;

(6)产品批量检验有爆破试验要求的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配备与产品爆破压力相适应,并且能自动记录压力-进水量、压力—时间以及压力—时间曲线的水压爆破试验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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