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2.2.7 非金属材料管 E2.2.7.1 人员 E2.2.7.1.1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设置材料、工艺、成型、检验试验、设备管理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A级许可制造单位的工艺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科专业人员,具备5年以上非金属材料管制造工作经历。 B级许可制造单位的工艺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科专业人员,具备3年以上非金属材料管制造工作经历。 E2.2.7.1.2 技术人员 A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B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 E2.2.7.1.3 检验试验人员 A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检验试验人员不少于6名,B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检验试验人员不少于3名。 E2.2.7.2 生产场地 原材料库房应当能够适应许可产品的需要,不得露天堆放,不同牌号原料应当分区存放,离地垛放,要有防止骤冷骤热以及防止原材料落地的措施。 带金属骨架的聚乙烯管制造单位,其钢丝存放条件应当能保证有防潮防锈等措施。 A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有静液压试验专区,其面积不得少于150m2。 E2.2.7.3 生产设备 A级许可制造单位的生产活动应当建立生产过程信息化管理系统,以达到在线生产监控与监视的目的。 生产设备满足表E-6要求,并且具备能保持永久标识的在线打印设备。 表E-6 生产设备
E2.2.7.4 检验与试验装置 检验与试验设备要求见表E-7。 表E-7 检验与试验设备
注E-2:静液压强度试验机应当有自动监控、记录功能。 注E-3:带金属骨架的聚乙烯管应当有专用的爆破试验设备及工装和夹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