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2.2.8 聚乙烯管件 E2.2.8.1 人员 E2.2.8.1.1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设置材料、工艺、成型、检验试验、设备管理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工艺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科专业人员,具备3年聚乙烯管件制造工作经验。 E2.2.8.1.2 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 E2.2.8.1.3 检验试验人员 制造单位的检验试验人员不少于3名。 E2.2.8.2 生产场地 原材料库房应当能够适应许可产品的需要,不得露天堆放,不同牌号原料应当分区存放,离地垛放,要有防止骤冷骤热以及防止原材料落地的措施。 电熔管件电阻丝存放条件应当有防潮防锈等措施。 E2.2.8.3 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应当有注塑成型机至少6台及配套的工装和模具,注塑能力应当与许可范围相适应;有确保聚乙烯混配料烘干达标的密闭集中干燥设备和机加工、组装等设备;电熔管件制造单位应当有布线设备。 产品应当带有永久标识的内容。 E2.2.8.4 检验与试验装置 E2.2.8.4.1 检测设备 制造单位应当有分析天平(精度0.1mg)、干燥箱、熔体质量流动速率仪、差热分析仪、挥发分(水分)测量仪器、静液压强度试验机(箱和夹具的规格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炭黑含量和炭黑分散度检测仪器等。电熔管件还应当有检测用电阻仪。 E2.2.8.4.2 压力试验设备 静液压强度试验机应当有自动监控、记录功能。 带金属骨架的聚乙烯管件制造单位应当有专用的爆破试验设备及工装和夹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