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附件制造单位许可条件 气瓶阀门专项条件 F5.1 人员 气瓶阀门制造单位技术人员要求见表F-9
F5.2 生产设备 气瓶阀门生产工序包括原材料的采购与验收、阀体锻压成型、机械加工、装配、性能试验、最终检验等。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批量生产的设备能力,一般(批量产品)采用生产线方式生产。 主要生产及检验工序不允许分包。 F5.2.1 主要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成品组装、性能检验等工位的生产线,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带温控装置的加热炉、锻压成型设备(该设备有自动化机械手)、不少于两台多工位阀体自动加工设备或者不少于15台数控机床(阀体采用多工位阀体自动加工设备或者数控机床加工)、阀杆和阀芯自动加工设备、表面处理设备等;具备一定数量与生产匹配的工装夹具; (2)液化石油气瓶阀、液化二甲醚瓶阀有至少3台多工位阀门自动加工设备,有产品自动组装线; (3)低温阀有材料低温处理设备; (4)制造高纯气体产品用瓶阀具有满足其清洁度要求的清洗设备和氮气试验系统。 F5.3 检验与试验装置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产品检验和试验所需设备和器具,能够按照相应标准要求,具有全项目试验测试的能力并且具有批量试验能力。 制造单位至少应当具有启闭力矩测定装置、气密性试验机、耐振性试验机、高低温试验机、耐压试验机、耐用性试验机、盐雾试验机、安全泄放装置试验装置、万能试验机、全定量化学成分光谱分析仪、游标卡尺、螺纹环规、影像测量仪、螺纹塞规、力矩扳手、密度分析天平、非金属密封件质量检验装置与仪器等;液化石油气瓶、介质为二甲醚气瓶的瓶阀,其气密性试验和进出口螺纹检验装置还应当有自动记录装置;氧气瓶阀应当有氧气压力激燃试验装置;低温绝热气瓶用集成阀应当有低温测试装置。 F5.4 试制产品 气瓶阀门每个规格试制产品不少于200只。 F5.5 换证产品 制造单位持证周期内应当持续制造许可范围内的产品,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型式试验报告;持证期间无产品制造业绩时,按首次取证(或者增项)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