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生产单位许可条件,人员场地要求基本条件 G1.1 人员 (1)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电梯制造、改造、安装和修理活动的技术审定工作; (2)生产单位应当在管理层中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组织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 (3)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其申请项目,任命设计和开发(包括安装、改造、修理方案设计)、工艺、材料(含零部件,下同)采购、焊接(如果有)、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如果有)、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含安装、改造、修理)、安装调试、日常维护保养、售后服务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负责各质量控制系统的管理; (4)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检验人员,负责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检验,自制件加工过程及完工检验,装箱、包装出厂检验,施工过程检验和竣工验收检验,电梯使用过程中的维护保养质量检验; (5)生产单位应当任命项目负责人,负责电梯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协调等工作; (6)纳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应当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G1.2 生产场地 (1)从事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液压驱动电梯和杂物电梯(含防爆杂物电梯)(以下统称垂直电梯)的轿厢(含轿架)制造、控制柜组装的每一处地址均为制造地址,应当分别满足相应设备类别和参数级别规定的许可条件,取得相应许可; (2)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控制柜、整梯组装的每一处地址均为制造地址,应当分别满足相应设备类别和参数级别规定的许可条件,取得相应许可; (3)生产单位应当具有满足日常工作需要的固定场所; (4)各许可子项目的生产场地建筑面积应当符合表G-1的要求。 表G-1 各许可子项目的生产场地(工作场所)建筑面积要求
表G-1(续)
注G-1:申请垂直电梯多项许可的,生产场地面积以许可子项目对应的面积最大值为准;既申请垂直电梯又申请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许可的,其生产场地面积按照许可子项目对应的面积要求分别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