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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生产单位许可条件,人员场地要求

2020-6-1 13:23| 发布者: km| 查看: 5097| 评论: 0

摘要: 电梯生产单位许可条件,人员场地要求基本条件G1.1人员(1)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电梯制造、改造、安装和修理活动的技术审定工作;(2)生产单位应当在管理层中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组织质量保证体 ...

电梯生产单位许可条件,人员场地要求基本条件

G1.1 人员

(1)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电梯制造、改造、安装和修理活动的技术审定工作;

(2)生产单位应当在管理层中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组织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

(3)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其申请项目,任命设计和开发(包括安装、改造、修理方案设计)、工艺、材料(含零部件,下同)采购、焊接(如果有)、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如果有)、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含安装、改造、修理)、安装调试、日常维护保养、售后服务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负责各质量控制系统的管理;

(4)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检验人员,负责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检验,自制件加工过程及完工检验,装箱、包装出厂检验,施工过程检验和竣工验收检验,电梯使用过程中的维护保养质量检验;

(5)生产单位应当任命项目负责人,负责电梯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协调等工作;

(6)纳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应当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G1.2 生产场地

(1)从事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液压驱动电梯和杂物电梯(含防爆杂物电梯)(以下统称垂直电梯)的轿厢(含轿架)制造、控制柜组装的每一处地址均为制造地址,应当分别满足相应设备类别和参数级别规定的许可条件,取得相应许可;

(2)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控制柜、整梯组装的每一处地址均为制造地址,应当分别满足相应设备类别和参数级别规定的许可条件,取得相应许可;

(3)生产单位应当具有满足日常工作需要的固定场所;

(4)各许可子项目的生产场地建筑面积应当符合表G-1的要求。

G-1  各许可子项目的生产场地(工作场所)建筑面积要求


许可子项目

生产场地建筑面积(单位,m2)

制造(含改造、安装、修理)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1级

8000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2级

4000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级

3000

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

3000

表G-1(续)

许可子项目

生产场地建筑面积(单位:m2)

制造(含改造、安装、修理)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8000

液压驱动电梯

3000

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800

注G-1:申请垂直电梯多项许可的,生产场地面积以许可子项目对应的面积最大值为准;既申请垂直电梯又申请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许可的,其生产场地面积按照许可子项目对应的面积要求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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