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生产单位许可条件,生产检测设备要求 G1.3 生产设备 除专项条件中规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外,制造单位还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1)切割下料设备、剪切设备、冲压设备、折弯设备、钻孔设备、焊接或者其它连接方式加工设备,以及起重设备及叉车类起升转运设备(杂物电梯除外); (2)加工垂直电梯门板、轿厢、轿架必备的工装、模具(适用于垂直电梯); (3)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总装调试工装,包括基准定位工装、导轨连接定位工装、梯级踏板装配定位工装、扶手栏板装配工装、上下部回转装置装配工装、梳齿板和前沿板组装用工装; (4)必要的施工设备,包括焊接设备、起重设备、剪切设备、钳工工具、电工工具、管工工具、电动工具、电梯工程专用工具、电梯工程专用量具、常用通讯工具以及施工工艺文件中采用的其他设备。 申请安装许可的单位应当具有第(4)项要求的施工设备。 G1.4 检测设备 生产单位应当具有的检测设备包括: (1)电梯振动及起制动加减速度测试仪器; (2)耐电压检测设备、绝缘电阻检测设备、交直流电压检测仪器、交直流电流检测仪器; (3)转速或者速度检测仪器、噪声检测仪器、照度测量仪器、温度及温升测量仪器、计时器具; (4)用于电梯检测的标准砝码、物体质量(重量)称量器具; (5)推力及拉力测量器具、紧固件扭矩测量器具; (6)金属和橡胶硬度检测仪器、表面粗糙度检测器具; (7)漆膜(涂层)厚度测量器具、金属厚度测量器具; (8)原材料检验试验设备(金相分析仪、光谱分析仪、材料试验机); (9)钢丝绳探伤仪器; (10)钢丝绳张力测试仪器; (11)接地电阻测试仪器、激光测距仪、线坠; (12)液压系统压力测量仪器。 各许可子项目的检测设备应当符合表G-2的要求。 表G-2 各许可子项目的检测设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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