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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专项条件

2020-6-1 13:24| 发布者: km| 查看: 3730| 评论: 0

摘要: 电梯生产单位许可条件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专项条件G2.1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1级G2.1.1人员G2.1.1.1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机械或电气类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并且有5年以上与申请项目相关的技 ...

电梯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专项条件

G2.1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1级

G2.1.1 人员

G2.1.1.1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机械或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并且有5年以上与申请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G2.1.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并且有5年以上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2)设计开发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并且有5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3)材料采购、焊接、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安装调试及维护保养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并且有3年以上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G2.1.1.3 技术人员

从事产品设计开发、工艺、检验等工作,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30名,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6名,机械类与电气类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各12名。

G2.1.1.4 自检人员

(1)负责制造过程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专职质量自检人员不少于12名,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

(2)由技术人员或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负责现场安装、改造和修理过程检验、完工检验的专职质量自检人员不少于6

G2.1.1.5 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具有电梯安装2年以上工作经历。

G2.1.1.6 作业人员

(1)持证电工不少于5名;

(2)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40名,其中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 (或取得电梯中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

G2.1.2 生产设备

除满足本规则G1.3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具有控制柜组装调试生产线、自动钣金生产线及表面涂装加工设备

G2.1.3 试验能力

(1)申请单位应当至少自有4个电梯试验井道的试验塔,至少其中一个试验井道提升高度不小于80m,并且该井道能够安装额定载荷为1600kg的电梯;

(2)自有实验室的试验项目至少包括电梯门锁装置可靠性试验、限速器动作速度试验、瞬时式安全钳和线性蓄能型缓冲器性能试验、电梯门摆锤冲击试验以及曳引机制动器制动力和可靠性试验。

G2.1.4 培训能力

应当具备培训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技术工人的场地、专用设备和自有培训专用井道,能够对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

G2.1.5 服务网络

(1)应当自建有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平台,具备对于自己制造电梯运行情况的远程监测能力,能够实时监测的电梯数量不少于1000台

(2)在境内不少于10个地级以上城市自行设立有营业执照的售后服务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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