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2级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2级 G2.2.1 人员 G2.2.1.1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机械或电气类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具有3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G2.2.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有3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2)设计开发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3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3)材料(含零部件)采购、焊接、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安装调试及维护保养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有2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G2.2.1.3 技术人员 从事产品设计开发、工艺、检验等工作,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15名,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名,机械类与电气类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各6名。 G2.2.1.4 自检人员 (1)负责制造过程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专职质量自检人员不少于9名,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名; (2)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负责现场安装、改造和修理过程检验、完工检验的专职质量自检人员不少于4名。 G2.2.1.5 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具有电梯安装2年以上工作经历。 G2.2.1.6 作业人员 (1)持证电工不少于3名; (2)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名,其中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 (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不少于8名。 G2.2.2 试验能力 申请单位应当自有提升高度不小于50m的电梯试验专用井道,该井道不少于能够安装额定载荷为1600kg的电梯。 G2.2.3 培训能力 应当具备培训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技术工人的场地、专用设备,自有井道应能满足培训的要求,能够对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