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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2级

2020-6-1 15:31| 发布者: km| 查看: 5515| 评论: 0

摘要: 电梯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2级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2级G2.2.1人员G2.2.1.1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机械或电气类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具有3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 ...

电梯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2级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2级

G2.2.1 人员

G2.2.1.1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机械或电气类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具有3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G2.2.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有3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2)设计开发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3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3)材料(含零部件)采购、焊接、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安装调试及维护保养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有2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G2.2.1.3 技术人员

从事产品设计开发、工艺、检验等工作,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15名,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名,机械类与电气类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各6名。

G2.2.1.4 自检人员

(1)负责制造过程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专职质量自检人员不少于9名,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

(2)技术人员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负责现场安装、改造和修理过程检验、完工检验的专职质量自检人员不少于4名

G2.2.1.5 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具有电梯安装2年以上工作经历。

G2.2.1.6 作业人员

(1)持证电工不少于3名;

(2)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名,其中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 (取得电梯中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不少于8

G2.2.2 试验能力

申请单位应当自有提升高度不小于50m的电梯试验专用井道,该井道不少于能够安装额定载荷为1600kg的电梯。

G2.2.3 培训能力

应当具备培训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技术工人的场地、专用设备,自有井道应能满足培训的要求,能够对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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